(2013)汉执字第6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李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汉执字第636-1号申请执行人李波,男,48岁,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执行人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林荫街19号。企业机构代码20218847-8。法定代表人胡宗理,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雅民终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尚未支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中普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