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朱仁娟与蒋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仁娟,蒋小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72号原告:朱仁娟,无固定职业。被告:蒋小莲,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仁娟与被告蒋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仁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0元,由原告朱仁娟负担。审 判 员 李增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史夏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