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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朱仁娟与蒋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仁娟,蒋小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72号原告:朱仁娟,无固定职业。被告:蒋小莲,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仁娟与被告蒋小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仁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0元,由原告朱仁娟负担。审 判 员 李增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史夏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