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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民初字第37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萧山店与陈刚、王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萧山店,陈刚,王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3745号原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萧山店。负责人方璨植。被告陈刚。被告王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萧山店诉被告陈刚、王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萧山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26元,减半收取2913元,财产保全费3899元,共计6812元,由原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萧山店负担。审 判 长 祝      令      河人民陪审员 郑      林      兔人民陪审员 徐玲仙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金      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