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民二初字第010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与胡孔学、李成月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胡孔学,李成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二初字第0103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法定代表人:吴春雷,该行行长。被告:胡孔学,男,汉族,1971年5月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李成月,女,汉族,1972年12月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与被告胡孔学、李成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成月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胜利新村X栋X号房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成月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池州市胜利新村X栋X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 俊审判员 汪淑云审判员 张明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宪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