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梓民初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罗某甲、罗某乙、赵某某、罗某丙与贾某甲继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甲,罗某乙,赵某某,罗某丙,贾某甲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梓民初字第649号原告罗某甲,女,生于1995年11月30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法定代理人黄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3月17日,四川省梓潼县人,住绵阳市。(罗某甲母亲)原告罗某乙,男,汉族,生于1946年2月14日,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原告赵某某,女,汉族,生于1946年12月20日,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功书,绵阳市双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共同委托代理人雍枝坪,梓潼县文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原告罗某丙,女,生于1994年6月18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被告贾某甲,女,生于1973年11月28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委托代理人宋朝东,四川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某乙,男,生于1946年12月11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本县。(贾某甲父亲)原告罗某甲、罗某乙、赵某某、罗某丙与被告贾某甲继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甲、罗某乙、赵某某、罗某丙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甲、罗某乙、赵某某、罗某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罗某甲、罗某乙、赵某某、罗某丙承担,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谢春名代理审判员 李卓君人民陪审员 何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