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法民初字第41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濮阳迈奇科技有限公司与万海电源(烟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迈奇科技有限公司,万海电源(烟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法民初字第4118号原告濮阳迈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胜利路西段路北。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4071424-4.法定代表人苗胜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万海电源(烟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迈奇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海电源(烟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万海电源(烟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万海电源(烟台)有限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迈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5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侯玉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少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