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7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凡与张永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凡,张永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四初字第0786号原告张凡。被告张永正。原告张凡与被告张永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张凡经传票传唤,未按规定时间到庭参加诉讼,且无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凡负担。审 判 长  储郁美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人民陪审员  裘安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静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