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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1-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935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5月1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苏刚,安徽刘传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某某,男,1988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同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