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藏法民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12
案件名称
西藏众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南省郴州市恒大锑业有限公司、朱首芳等七被告公司增资纠纷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藏众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市恒大锑业有限公司,朱首芳,黄俐华,朱盛开,朱文彬,朱文杰,肖志剑
案由
公司增资纠纷,公司增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藏法民二初字第5号原告西藏众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法定代表人:沈天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省郴州市恒大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法定代表人:黄俐华,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朱首芳,男,195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黄俐华,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朱盛开,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朱文彬,男,198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朱文杰,男,1990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告肖志剑,男197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藏众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郴州市恒大锑业有限公司、朱首芳、黄俐华、朱盛开、朱文彬、朱文杰、肖志剑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中,原告西藏众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西藏昌都类乌齐赛北弄马布果锡矿采矿权证(采矿许可证号:C1000002010113120083436),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西藏众鑫矿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南省郴州市恒大锑业有限公司名下西藏昌都类乌齐赛北弄马布果锡矿采矿权证(采矿许可证号:C1000002010113120083436),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禁止转让及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桂 英审 判 员 德 吉代理审判员 黄 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索朗多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