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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29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谷开余与杜海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开余,杜海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993号原告:谷开余,男。被告:杜海文,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阜阳北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开余诉被告杜海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开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谷开余承担。审 判 长  司绍芳代理审判员  朱月林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难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