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商外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必维认证(北京)有限公司与浙江森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必维认证(北京)有限公司,浙江森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外初字第1号原告:必维认证(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继顺。委托代理人:罗俊。被告:浙江森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祖华。原告必维认证(北京)有限公司(原名法立德国际质量认证(北京)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森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认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必维认证(北京)有限公司经与被告浙江森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协商,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必维认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森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必维认证(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必维认证(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森华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必维认证(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李良军代理审判员 黄小奕人民陪审员 姜景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施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