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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叶卓维与被告范伟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卓维,范伟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509号原告叶卓维,男,汉族,1985年8月30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范伟坚,男,汉族,1989年1月4日出生,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受理原告叶卓维与被告范伟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卓维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黄春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韵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