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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高刑执字第3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罪犯杨国焕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国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执字第3032号罪犯杨国焕,女,苗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二月四日作出(2008)红中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国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被告人杨国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九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云高刑终字第171号刑事判决,维持并核准原判对被告人杨国焕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五日作出(2011)云高刑执字第1720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减刑后,该犯服刑已满2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2013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云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3年10月29日审核,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杨国焕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14日起至2033年7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双焕审 判 员  钟 梅代理审判员  陈金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 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