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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096-41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圣恩制衣(深圳)有限公司与邓先玉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圣恩制衣(深圳)有限公司,郑琼英、陈秀娟、潘悉芳、梁美容、陈秋霞、任永琼、段张氏、付美容、魏清忠、左双荣、张伙新、黎建、刘辉、李杰龙、陈玉华、朱少煌、庄培辉、张志华、刘永兵、张晓燕、项俊山、李小英、刘付俊玲、李平、姜招阳、王吉云、蓝小林、王国辉、李彩云、林仰燕、邓先玉、刘先兵、吴政、黄雪琼、黄志超、黄喜发、戴海南、吴其金、朱信辉、蔡继燕、彭耀雨共,黄廷杰、陈小凤、易锋华、邹泽生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4096-41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圣恩制衣(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志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琼英、陈秀娟、潘悉芳、梁美容、陈秋霞、任永琼、段张氏、付美容、魏清忠、左双荣、张伙新、黎建、刘辉、李杰龙、陈玉华、朱少煌、庄培辉、张志华、刘永兵、张晓燕、项俊山、李小英、刘付俊玲、李平、姜招阳、王吉云、蓝小林、王国辉、李彩云、林仰燕、邓先玉、刘先兵、吴政、黄雪琼、黄志超、黄喜发、戴海南、吴其金、朱信辉、蔡继燕、彭耀雨共41人。(详细身份信息见附表)郑琼英等41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俞凌淼,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廷杰、陈小凤、易锋华、邹泽生共4人(详细身份信息见附表)。上诉人圣恩制衣(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琼英等45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2)深宝法公劳初字第84-92、94-122、124、125、128、130-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上诉人圣恩制衣(深圳)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裁定如下:四十五案按圣恩制衣(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四十五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人民币450元,由圣恩制衣(深圳)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婷代理审判员 罗    巧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晶(兼)书 记 员 杨玉兰(兼)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员工身份信息:案号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户籍地址4113号陈玉华4114号朱少煌4115号庄培辉4116号张志华4117号刘永兵4118号张晓燕4119号项俊山4120号李小英4121号刘付俊玲4122李平4123姜招阳4124王吉云4125蓝小林4126王国辉4127李彩云4128林仰燕4129邓先玉4130刘先兵4131吴政4132邹泽生4133黄雪琼4134黄志超4135黄喜发4136戴海南4137吴其金4138朱信辉4139蔡继燕4140彭耀雨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