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民一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毕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一初字第490号原告毕某某,女,1969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被告崔某某,男,1969年11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广宗县。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毕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审理,在审理期间,原告毕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崔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毕某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秋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