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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商初字第2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阮文斌与周如国、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文斌,周如国,朱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商初字第2102号原告:阮文斌。委托代理人:陈新。委托代理人:陈家铭。被告:周如国。被告:朱敏。原告阮文斌为与被告周如国、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灵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阮文斌的委托代理人陈家铭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阮文斌起诉称:2011年4月30日,被告周如国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朱敏为其提供担保。被告周如国收款后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款事实。被告朱敏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自愿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两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现请求判令被告周如国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朱敏负连带责任。原告阮文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周如国于2011年4月30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并由被告朱敏提供担保的事实。两被告均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已将原告提供的证据随诉状副本送达给两被告,两被告未提出书面反驳意见,亦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过审理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其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周如国因需于2011年4月30日立据向原告阮文斌借款150000元,被告朱敏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后被告周如国未返还原告阮文斌借款,被告朱敏亦未履行担保责任,原告阮文斌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保证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与被告周如国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有权随时要求被告周如国返还借款,被告周如国未在合理的期限内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朱敏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其与原告对保证方式、保证范围等未作约定,故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如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阮文斌借款150000元;被告朱敏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被告周如国负担,被告朱敏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员 张灵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 萍附件: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