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7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冯现章与被告冯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现章,冯志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711号原告冯现章,男,196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南乐县。被告冯志辉,男,1990年8月6日生,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现章与被告冯志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现章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现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现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冯现章负担。审判员 安庆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