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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滑行初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马丁栓、悦燕不服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丁栓,悦燕,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滑行初字第107号原告马丁栓,男,1981年12月2日生。原告悦燕,女,1982年5月23日生。被告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滑县道口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宋保元,职务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丁栓、悦燕不服被告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丁栓、悦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丁栓、悦燕负担。审判长  杜建忠审判员  吕万众审判员  耿振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