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芙民初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易超与被告张安覃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芙民初字第2089号原告易某,女,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季康济,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委托代理人任珊,湖南竞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易某于2013年月11日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易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易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强人民陪审员 蔡厚���人民陪审员 喻 方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小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