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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21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翟道录与河南电视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道录,河南电视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2158号申请执行人翟道录。被执行人河南电视台,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少春,台长。翟道录诉河南电视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电视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翟道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电视台名下银行存款61346元予以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