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执字第007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邱栋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栋伟,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00777-1号申请执行人:邱栋伟(邱动伟),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太和县。身份证号码:342123197908118896。被执行人:刘静,女,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身份证号码:××。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太民一初字第00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审理期间,我院对刘静在中国农业银行太和支行账户62×××11存款25194.01元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静在中国农业银行太和支行账户62×××11存款25194元至太和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林审判员 王西峰审判员 龚培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