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衢商终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王绪韬与赵国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国寅,王绪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拟稿:核稿:签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国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绪韬。上诉人赵国寅为与被上诉人王绪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商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赵国寅归还被上诉人王绪韬借款本金98000元及相应的利息。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国寅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国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国寅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426元,减半收取2213元,由上诉人赵国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炳连代理审判员  余慧娟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楼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