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东执字第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陈伍民与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伍民,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内东执字第754号申请执行人陈伍民,男,汉族。被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陈伍民申请执行内江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2012)西昌民初字第19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实,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内东执字第7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李绍刚审判员 肖燕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彭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