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少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尹玲玉与韩云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玲玉,韩云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少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尹玲玉,工人。法定代理人尹成田,工人。被告韩云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尹玲玉与被告韩云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尹成田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玲玉撤回对被告韩云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从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爱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