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1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亚龙与石宝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龙,石宝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731号原告李亚龙,男,1997年5月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国旺(原告之父),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被告石宝玉,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龙与被告石宝玉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龙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亚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李亚龙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永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