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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满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北京万盛利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罗文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万盛利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罗文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满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万盛利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罗文喜。本院在执行北京万盛利昌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与罗文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文喜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满城县人民法院(2012)满民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立新审 判 员  张宝健代理审判员  刘普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亚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