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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孙晓峰与高顺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峰,高顺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964号原告孙晓峰,男,汉族,无职业。被告高顺,男,汉族,磐石市公路管理段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峰诉被告高顺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峰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晓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原告孙晓峰100.00元。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