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9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孙晓峰与高顺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峰,高顺
案由
占有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964号原告孙晓峰,男,汉族,无职业。被告高顺,男,汉族,磐石市公路管理段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晓峰诉被告高顺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晓峰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晓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晓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回原告孙晓峰100.00元。审判员 吴丽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房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