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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临行执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淄分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5)临行执字第86-1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淄分局。住所地:临淄区。法定代表人:路迪,局长。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宏业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法定代表人:朱恒方。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淄分局与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宏业塑胶有限公司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淄分局作出的临工商行处字(2004)第2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淄分局于2005年5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万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宏业塑胶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案件款扣划至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账户上,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淄分局。至此,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淄分局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0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05)临行执字第86号行政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琨审判员  于洪美审判员  高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