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简某某与吴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书贵,吴美林,李秀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33号原告简书贵,男,汉族。被告吴美林,男,汉族。被告李秀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简书贵与被告吴美林、李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简书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750元,退还原告750元。审 判 长 王 革人民陪审员 陈成明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