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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简某某与吴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书贵,吴美林,李秀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桥初字第00833号原告简书贵,男,汉族。被告吴美林,男,汉族。被告李秀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简书贵与被告吴美林、李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简书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750元,退还原告750元。审 判 长  王 革人民陪审员  陈成明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