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郑红与唐云刚、深圳市鹏运国旅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红,唐云刚,深圳市鹏运国旅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147号原告郑红,女,汉族。委托代理人付小华,广东广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纳,广东广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云刚,男,汉族。被告深圳市鹏运国旅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黎明。委托代理人钱永华,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思光,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尤程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唐云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唐云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红撤回对被告唐云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程倩(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