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辉煌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辉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靖刑初字第23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辉煌。靖西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2013)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辉煌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岑光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辉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靖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辉煌与邓XX、农XX(此二人已判刑)共谋后,一同窜到靖西县凤凰路段的网民部落网吧门口,将刘XX的小孩刘某(未成年)骑来上网停放在该网吧前的一辆银白色上海铃木牌电动车盗走(该车车驾号为20101014225,电机号为10092780584),后将盗来的电动车与一男子(未详)换取价值400元的毒品共同吸食。经靖西县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为1885元。为证实以上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举出了相关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辉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88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辉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当庭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辉煌与邓XX、农XX(此二人已判刑)共谋后,一同窜到靖西县凤凰路段的网民部落网吧门口,将刘XX的小孩刘某(未成年)骑来上网停放在该网吧前的一辆银白色上海铃木牌电动车盗走(该车车驾号为20101014225,电机号为10092780584),后将盗来的电动车与一男子(未详)换取价值400元的毒品共同吸食。经靖西县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为1885元。另查明,被告人黄辉煌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现在钦州监狱服刑,刑期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3年11月27日止。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过法庭质证的靖西县公安局查获经过说明、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刘XX、刘XX陈述,被盗电动车来源证明,同案人邓XX、农XX供述,靖西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本院(2013)靖刑初字第64号、第225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黄辉煌供述,相关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辉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885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与同伙实施的共同犯罪中,黄辉煌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辉煌在原判刑罚尚未执行完毕以前,被发现在原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行为没有受到追究,现应当对新发现的犯罪行为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黄辉煌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黄辉煌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单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辉煌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3年11月27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大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韦连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