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梁群好与珠海金富田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群好,珠海金富田有限公司
案由
车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三初字第460号原告梁群好,女,汉族,1964年7月26日出生,住珠海市委托代理人杜锦秀,广东泰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金富田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法定代表人陈柯良。委托代理人傅清泉,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群好诉与珠海金富田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群好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群好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群好撤回对被告珠海金富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由原告梁群好负担。审判员 莫宇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潇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