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刘霞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杨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刘霞,杨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民一终字第1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糖酒大厦1-2层及附楼,组织机构代码号:××。负责人:李军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庚生,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国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霞。委托代理人:宋贻军、李向阳,广东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原审被告:杨杰。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以及原审被告杨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3)东一法民三初字第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刘霞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5.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预交人民币1911元,本院予以退还人民币955.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艳芹审 判 员 张志强代理审判员 叶俏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慧君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