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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执字第000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周小花与尹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花,尹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博执字第000223号申请执行人:周小花,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被执行人:尹德龙,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小花和与被执行人尹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3)博丹民一初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继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