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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某某伪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刑初字第67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曾用),男,1959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辩护人石长府、陈建成,山东陆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伪证罪,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石长府、陈建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要求调取新的证据,延期审理一个月。因其他原因于2013年6月3日中止审理,2013年11月11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2日上午11时许,民权县北关镇王小楼村民胡某某从北关镇邮电所取款回家。民权县程庄镇焦堂村委曹庄村民曹胜伟(另案起诉)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对胡某某实施抢劫,被告人杨某某看到了胡某某被抢劫的经过。民权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被告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如实提供了证言,证明其看到了曹胜伟对胡某某实施了抢劫。2009年12月21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以曹胜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曹胜伟上诉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发还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民权县人民法院确定于2010年4月1日开庭审理。曹胜伟家属找到被告人杨某某,要求其向法庭证明,当天看到抢劫胡某某的不是曹胜伟。被告人便在2010年4月1日的庭审过程中出具了虚假证言。由于被告人杨某某向法庭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曹胜伟抢劫案撤回起诉。之后,在公安机关对杨某某的侦查询问过程中,杨某某证言多次发生变化。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构成伪证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求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12日上午11时许,民权县北关镇王小楼村民胡某某从北关镇邮电所取款回家。民权县程庄镇焦堂村委曹庄村民曹胜伟(另案起诉)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对胡某某实施抢劫,被告人杨某某看到了胡某某被抢劫的经过。民权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被告人杨某某向公安机关如实提供了证言,证明其看到了曹胜伟对胡某某实施了抢劫。2009年12月21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以曹胜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曹胜伟上诉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9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还民权县人民法院重审。民权县人民法院确定于2010年4月1日开庭审理。曹胜伟家属找到被告人杨某某,要求其向法庭证明,当天看到抢劫胡某某的不是曹胜伟。被告人便在2010年4月1日的庭审过程中出具了虚假证言。由于被告人杨某某向法庭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曹胜伟抢劫案撤回起诉。之后,在公安机关对杨某某的侦查询问过程中,杨某某证言多次发生变化。上述事实,由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其供述,曹胜伟妻子的哥哥吕银山找到其,要求其向法庭证明当天看到抢劫胡某某的不是曹胜伟。其碍于情面便在2010年4月1日的庭审过程中出具了当天看到抢劫胡某某的不是曹胜伟的虚假证言。2、证人吕某某证言,其找杨某某让杨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当天看到抢劫胡某某的不是曹胜伟,这样曹胜伟就能出来。杨某某便在2010年4月1日的庭审过程中出具了虚假证言的事实。3、证人曹某某证言,证明曹胜伟因抢劫被判刑上诉后,曹香芝让其去找吕银山,让吕银山再找杨某某让杨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当天看到抢劫胡某某的不是曹胜伟,这样曹胜伟就能出来。杨某某便在2010年4月1日的庭审过程中出具了虚假证言的事实。4、庭审笔录,证明杨某某向法庭提供虚假证言。5、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撤诉书,证明由于被告人杨某某向法庭提供虚假证言,导致曹胜伟抢劫案撤回起诉。6、刑事判决书、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证明2013年4月10日公诉机关以曹胜伟犯抢劫罪重新对其起诉后,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判决。7、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住址和年龄。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其行为已构成伪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利双审判员  王雪峰审判员  彭宗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