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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坛商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葛菲菲、金坛侨意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葛菲菲,金坛侨意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商初字第0051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负责人盛志军,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储庆华,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跃军,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菲菲,男,汉族,1987年10月29日生,金坛市人。被告金坛侨意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军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葛菲菲、金坛侨意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98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