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郝有梅、郝有江与李运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有梅,郝有江,李运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郝有梅。原告郝有江。被告李运成。原告郝有梅、郝有江与被告李运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郝有梅、郝有江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有梅、郝有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铁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