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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郝有梅、郝有江与李运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有梅,郝有江,李运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郝有梅。原告郝有江。被告李运成。原告郝有梅、郝有江与被告李运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郝有梅、郝有江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郝有梅、郝有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铁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