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中法民申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国林、信阳地区侨祥家具厂因与被申请人孔令喜及一审被告黄少龙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信中法民申字第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国林,男,汉族,1962年4月10日出生,原信阳地区侨祥家具厂厂长,住河南省信阳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信阳地区侨祥家具厂。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法定代表人黄国林,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胜霞,河南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孔令喜,男,汉族,1947年8月15日出生,原宏业房地产公司总经理,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现住信阳市。委托代理人卢锋,男,汉族,1972年6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一审被告:黄少龙,男,汉族,1964年7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不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中法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国林、信阳地区侨祥家具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蔡红莉审判员 邰本海审判员 黄共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