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法执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仝某某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808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仝某某,男,1976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09)户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之孩子抚养费24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法执字第008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