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宝法执恢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海光化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南海光化胶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富华胜纸品包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执恢字第62-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海光化胶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民治沙元埔新村坡上2号厂区1栋102室,组织机构代码71527721-4。法定代表人彭雪珍,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富华胜纸品包装厂,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观澜君子布村君新路116号,组织机构代码72304840-3。投资人谭少源。投资人谭少源(曾用名谭少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海光化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富华胜纸品包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39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深中法执复字第104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富华胜纸品包装厂属于没有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且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富华胜纸品包装厂投资人谭少源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富华胜纸品包装厂投资人谭少源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275535.13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