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一终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陈蕊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陈蕊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一终字第6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新华道106号。负责人吴俊岭,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学梅,北新道支行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国胜,河北天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蕊。委托代理人陈凤军。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预收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审 判 长 陈铁军审 判 员 张国忠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