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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民辖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王国林与吕仲朝、吕根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仲朝,王国林,吕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民辖终字第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仲朝,男,195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林,男,196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吕根华,男,成年,汉族。上诉人吕仲朝不服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2)台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受理原审原告王国林与原审被告吕仲朝、吕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审被告吕仲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了原审被告吕仲朝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原审被告吕仲朝不服裁定上诉称,本案二被告住所地均在浙江省东阳市,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台儿庄工程项目部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以其住所地确定管辖错误。吕仲朝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此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为,广厦东阳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台儿庄工程项目部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不宜以其住所地确定地域管辖。因本案二被告吕仲朝、吕根华住所地均在浙江省东阳市,本案应由二被告住所地的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吕仲朝上诉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2)台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洪光审判员  周东辉审判员  俞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