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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42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8年10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曹镇,上海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起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韵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