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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民终字第29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李东东与杭州正兴造价工程师事务所、张昀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东东,杭州正兴造价工程师事务所,张昀,胡杭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297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东东。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正兴造价工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张谦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杭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张建新。委托代理人鲍迪帆。上诉人李东东、杭州正兴造价工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张昀、胡杭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2)杭余民初字第2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冬冬与王申辽并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未取得结婚证,故王申辽无权作为李冬冬的法定代理人进行相关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2)杭余民初字第263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8955元,退回杭州正兴造价工程师事务所。审 判 长  周 兴代理审判员  石清荣代理审判员  韦 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