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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缙商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胡海英与蔡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英,蔡勇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缙商初字第775号原告:胡海英。被告:蔡勇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英与被告蔡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海英负担。审 判 员 吕劲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继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