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缙商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胡海英与蔡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英,蔡勇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缙商初字第775号原告:胡海英。被告:蔡勇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英与被告蔡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海英负担。审 判 员 吕劲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章继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