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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刑初字第8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帅某甲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某甲

案由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西刑初字第871号公���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帅某甲。2013年1月20日,因传播淫秽信息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已撤销),2013年2月1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西检刑诉(2013)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帅某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郑蕾、被告人帅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开始,被告人帅某甲在其租住的本市西湖区文一路省委党校宿舍23幢1单元303室,通过租用国外服务器、购买域名,创建和维护www.3jidy.com网站(中文名:三级影院),并在该网站悬挂淫秽视频链接31部(经鉴定,均属淫秽物品)供互联网用户浏览下载。截止2013年1月19日,该31部���秽视频的实际点击数共计247146次。2012年6月开始,被告人帅某甲在该淫秽视频网站上设置“广告联盟”提供的弹出广告,通过互联网用户点击该网站来获取广告费,共计获利人民币23336.48元。案发后,被告人帅某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3336.4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帅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帅某乙、姜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开户资料、银行交易明细、付款交易、协查说明、固定电子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网页截图及目录、收缴收据、抓获及发立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以及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帅某甲自愿认罪且退出全部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帅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被告人帅某甲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帅某甲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帅某甲退至本院的赃款人民币23336.48元予以没收,并���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薛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