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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4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4034号原告江某,女,1981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陈某,男,1974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经本院法官动员原告先行撤回起诉,原、被告若不能和好,半年后再起诉离婚,由法院判决离婚为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陈开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成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