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4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江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4034号原告江某,女,1981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陈某,男,1974年0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经本院法官动员原告先行撤回起诉,原、被告若不能和好,半年后再起诉离婚,由法院判决离婚为由,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自愿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江某负担。审判员 陈开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兰成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