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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黄某甲、王某甲与张某甲生命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甲,王某甲,张某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益法民一终字第1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甲。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以上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王小明,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韩颖,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曹晓彬,湖南天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某甲、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张某甲生命权纠纷一案,黄某甲、王某甲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3)沅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某甲、王某甲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小明、韩颖,被上诉人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晓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3)沅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喻宁审 判 员  付星代理审判员  黎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