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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邵玲花与蔡振华、郑丽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玲花,蔡振华,郑丽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3354号申请执行人:邵玲花。被执行人:蔡振华,(公民身份号码×××0012)。被执行人:郑丽蓉,(公民身份号码×××0329)。邵玲花与蔡振华、郑丽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的(2013)甬象商初字第1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邵玲花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蔡振华、郑丽蓉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邵玲花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确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335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确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