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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4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黄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68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址:湖南省蓝山县。因本案于2013年7月25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8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碧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5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拱北夏湾路二路建设银行旁,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向朱某贩卖冰毒一小袋和麻古一粒。交易完成后,被警察当场抓获。警察当场从朱某处查获白色晶体状物质一小袋及红色药片一粒(经鉴定,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白色晶体状物质净重0.89克,红色药片净重0.07克),从被告人黄某处缴获毒资人民币2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通话清单,户籍证明、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珠公司化鉴字(2013)1047号理化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边琳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怡 关注公众号“”